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认〔2020〕15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
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要求,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建设,现将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6月5日
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
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8〕29号)提出的“支持各部门、各地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点)”要求,加强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以下简称认证示范区(点))建设,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扶持、监管服务等作用,鼓励各地以需求为导向,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质量认证示范区(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发挥示范典型作用,引导其他地区积极运用认证手段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带动质量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认证示范区(点)创建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国家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将从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中择优推荐。
(二)质量第一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价值导向,认证示范区(点)每2年评审1次,每次不超过3个。
(三)自愿申报原则。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主体自愿申报。
(四)严格退出原则。加强认证示范区(点)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保持建设条件要求的,取消认证示范区(点)资格。
三、申报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
四、申报条件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健全
1.工作职能明确,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认证示范区(点)建设工作,已制定认证示范区(点)建设工作方案。
2.重视认证示范区(点)申报、培育、宣传等工作,综合调动社会资源给予政策支持或经费保障。
3.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二)质量认证基础好
1.质量认证覆盖面不断拓展,认证证书数连续3年持续增长。
2.申报区域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有序推进,具有一定数量的认证获证组织。各区认证获证组织不少于1000家,认证证书不少于4000张;各开发区认证获证组织不少于100家,认证证书不少于500张。各产业集聚区申报市级认证示范点的,聚集区内企业认证获证率应在80%以上
3.已获得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其他激励荣誉的区域可优先纳入申报范围。
(三)发展质量持续提升
1.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区域内生产企业均取得合法生产资质并按标准组织生产。
2.监督抽查合格率连续三年不低于全市级平均水平。
3.生产总值、入库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连续三年不低于全市级平均水平。
五、申报方式和工作分工
(一)申报方式
认证示范区(点)建设项目申报和批准遵从“自愿申报、初审推荐、集中评审、择优批准”的方式开展。
(二)工作分工
1.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全市认证示范区(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专家组评审及择优批准等工作,负责各区政府申报认证示范区的材料初审。
2.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宣传培训,以及辖区内各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申报认证示范区(点)的材料初审、推荐等工作。
3.申报单位负责认证示范区(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和培育、建设、宣传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市市场监管委对认证示范区(点)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认证示范区(点)资格:
1.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认证示范区(点)不能持续符合建设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3.认证示范区(点)发生区域性质量安全事故的;
4.认证示范区(点)期满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
5.其他需要取消资格情形的。
被取消认证示范区(点)资格的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认证示范区(点)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三)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示范区(点)不能持续符合建设条件的,督促申报单位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整改后依然不能持续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委取消认证示范区(点)资格。
认证示范区(点)每3年复核认定1次。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续延认定申请,市市场监管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认定。
七、激励措施
(一)对已获得认证示范区(点)的区域内生产企业,可减少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频次。
(二)申报单位获得认证示范区(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及其他激励荣誉。其申报工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表
2.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获证组织和认证证书
统计表
3.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市市场监管度管理委员会制
申报单位 |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申报单位地址 | 邮编 | ||||||||
认证情况 | |||||||||
申报区域规模以上企业数 | 规模以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数 |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申报时间的前3年认证证书数 | ||||||||
管理体系认证 | 申报时间的前3年认证证书数 | ||||||||
服务认证 | 申报时间的前3年认证证书数 | ||||||||
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申报时间的前3年认证证书数 | ||||||||
食品农产品认证 | 申报时间的前3年认证证书数 | ||||||||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质量认证工作开展情况简介 | |||||||||
认证示范区(点)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方案简介 | |||||||||
质量认证发展规划简介 | |||||||||
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简介 | |||||||||
质量认证示范区(点)对当地经济拉动和亮点简介 | |||||||||
申报单位自我评价与说明 |
申请单位(印章): 年月日 | ||||||||
市市场监管委意见 |
市市场监管委(印章): 年月日 | ||||||||
附件2
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
获证组织和认证证书统计表
序号 | 获证组织名称 | 认证项目 | 有效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说明:认证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和食品农产品认证。
附件3
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材料清单
1.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公文
2.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申报表
3.申报单位质量认证发展规划
4.申报单位支持质量认证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情况
5.申报单位将质量认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质量工作考核情况
6.天津市质量认证示范区(点)获证组织和认证证书情况
7.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监督抽查合格率情况
8.申报单位连续三年生产总值、入库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
9.其他补充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