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食安委《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暨全省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省局决定开展2020年全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效应,明确标准,树立典型,稳步推进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全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二、建设目标

2020年全省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100条以上、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1000家以上。

三、评定程序

(一)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参与创建主体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局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定申请表;

(2)自查评定表。

2.初评推荐。各县(市、区)局和市局依据示范创建标准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推荐:

(1)资料审查。组织审核参与创建主体的申报资料。合格的,开展现场评定;不合格的,终止初评。

(2)现场评定。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

(3)推荐名单。9月末前,各市局根据县(市、区)局上报的参与创建主体推荐名单和现场评定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局上报参与创建主体推荐名单,提交初评报告、推荐意见等资料。

3.综合评定。11月末前,省局对各市局上报的参与创建主体推荐名单,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综合评定:

(1)复核评定。省局按照不低于50%比例,对各市局推荐的参与创建主体组织开展现场复核评定。复核评定通过的,参与创建主体整体列入公示名单。复核评定不通过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再次开展现场复核评定;再次开展现场复核评定不通过的,取消该市所有未开展现场复核的参与创建主体参评资格。已通过复核评定的,列入公示名单。

(2)社会公示。12月末前,省局在省内相关新闻媒体上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省局将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该参与创建主体参评资格。

4.认定与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与创建主体,省局统一命名为“2020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并下发通报。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街(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此荣誉。在街(区)醒目位置设立“2020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标识。

(二)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局提出评定申请;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由市局管辖的,自愿向所在地市局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定申请表;

(2)自查评定表。

2.初评推荐。各县(市、区)局和市局依据示范创建标准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推荐:

(1)资料审查。组织审核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的申报资料。合格的,开展现场评定;不合格的,终止初评。

(2)现场评定。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

(3)推荐名单。9月末前,各市局根据县(市、区)局上报的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推荐名单和现场评定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局上报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推荐名单,提交初评报告、推荐意见等资料。

3.综合评定。11月末前,省局依据示范创建标准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综合评定:

(1)复核评定。省局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10%比例,对各市推荐的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组织开展现场复核评定。复核评定全部通过的,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整体列入公示名单。复核评定有一家不通过的,按照不低于20%比例再次开展现场复核评定;再次开展现场复核评定时有一家不通过的,取消该县(市、区)未开展现场复核的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参评资格。已通过复核评定的,列入公示名单。

(2)社会公示。12月末前,各市局在当地市级相关新闻媒体上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各市局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该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参评资格。

4.认定与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与创建示范店(食堂),省局统一命名为“2020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并下发通报。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店(食堂)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此荣誉。在店(食堂)醒目位置设立“2020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标识。

(三)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连锁总部评定程序

1.提出申请。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向所在地市局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定申请表;

(2)自查评定表。

2.初评推荐。各市局依据示范创建标准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推荐:

(1)资料审查。组织审核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的申报资料。合格的,开展现场评定;不合格的,终止初评。

(2)现场评定。对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进行现场评定。

(3)推荐名单。9月末前,各市局根据现场评定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局上报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推荐名单,提交初评报告、推荐意见等资料。

3.综合评定。11月末前,省局对各市局上报的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综合评定:

(1)复核评定。核实各连锁门店示范店创建情况,有一家连锁门店未列入示范店公示名单的,不予通过评定。评定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2)社会公示。12月末前,省局对通过复核评定的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在省内相关新闻媒体上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省局将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该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参评资格。

4.认定与命名。对公示无异议的参与创建示范连锁总部,省局统一命名为“2020年度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连锁总部”,并下发通报。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连锁总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对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此荣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已经列入2020年食品安全建设年重点工作,并作为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出台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保障机制。

(二)严格评定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确保申报与考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

(三)动态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业务指导,增强示范引领效应。省局将每年开展抽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抽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和示范创建阶段性成果,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联系人:王旭东  李玉刚

联系电话:96315-1-2902  96315-1-2912

 

附件:1.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创建评定申请表

2.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店(食堂)和示范连锁总部创建标准

3.辽宁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示范店(食堂)和示范连锁总部创建评分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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