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局采取“三结合”方式加强特殊食品监管
时间: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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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特殊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营造良好的特殊食品消费环境,并保证疫情防控期间特殊食品安全,采取“三结合”方式,不断加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一、 将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和准入工作相结合。
将流通环节日常监管与特殊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对辖区食品销售单位和药品流通单位进行日常监管、风险分级,重点检查经营单位证照办理、查验索证索票留存、特殊食品专柜设立情况,并现场抽查产品,查看标签、广告等;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条件办理登记、现场核查以及发证。在受理到发证整个过程中,持续向经营者宣传规范经营理念,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二、 将特殊食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为了更全面的进行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将日常专项检查与之相结合,在检查特殊食品监管工作的同时,开展夏季食品安全检查、固体饮料监管工作、特殊复方试剂检查等。主要检查相关主体是否落实主体责任,证照是否齐全,检查食品进货票据、索证索票,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设立专柜等,严格督促其不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三、 将特殊食品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相结合。
结合消费投诉举报热点、焦点,加大对涉嫌虚假、夸大宣传和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特殊食品和违法销售行为。通过查看店面、巡访社区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立特殊食品专区(专柜),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有虚假或夸大功效、扩大适宜人群等行为。并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特殊食品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ztzl/ffbjspqzxjxc/bjspjczs/143044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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