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9-12-2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新闻宣传工作,提升舆论引导力和宣传影响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是指采取公开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出版物、

  对外宣传品等载体开展信息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在省局党组领导下,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省局信息中心协助并承担相关工作。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确定一名新闻宣传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宣传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局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

  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和流程。

  

  第二章 新闻报道

  第五条 省局新闻报道是指以省局名义,通过外部新闻媒体和局属宣传载体等渠道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

  第六条 新闻报道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以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导,紧密围绕省局中心工作,向全体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政策法规、重大举措、成功经验。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参加的省局主办的工作会议、活动,相关处室(局、中心)负责代拟新闻稿并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省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省局办公室负责或配合上级宣传部门按规定发布。

  第八条 省局组织的全省性会议或大型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相关处室(局、中心)应事前将新闻宣传方案及新闻通稿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九条 省局领导参加机关处室(局、中心)、直属单位的会议或活动以及外出调研,需要宣传报道的,相关处室(局、中心)负责草拟新闻稿,经参加会议或活动的省局领导本人审定后,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工作动态类新闻稿,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通过省局OA平台信息采编渠道发布。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新闻报道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遇重大题材发布、报道、采访,需向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市场监管领域重要情况,对领导科学决策、保证政令畅通、有效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省局办公室负责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报送政务信息,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负责及时提供信息素材。

  第十三条 省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局、中心)每月向省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素材不少于1条;各综合处室(综合处、法规处、财务审计处、科技信息化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处)以及省局直属单位每季度报送政务信息素材不少于1条。各市局通过省局政务信息渠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报送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根据上级部门信息约稿要求和省局重点工作安排,经分管新闻宣传的局领导批准后向有关单位约稿,受约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约稿任务。

  

  第四章 新闻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在线访谈及新闻发言人发布、书面发布和省局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省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局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附件1)。

  第十七条 省局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省局主要负责人每年、新闻发言人每半年至少出席一次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新闻发布活动由省局办公室协调有关处室进行。新闻发布处室填写“新闻发布审批单”(附件2),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准备主发布稿、新闻通稿、重点问题答问参考、有关背景材料等,并按照“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发布内容是否涉密、公开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媒体记者由省局办公室负责邀请。

  第十九条 省局日常新闻发布,由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和新闻口径,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由省局办公室会相关处室对外发布;重大问题(重大及特别重大舆情、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改革事项等)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口径,须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舆情信息发布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采访协调工作,由省局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媒体对日常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填写“新闻采访受理单”(附件3),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采访的内容商转相关处室,由处室提供新闻口径或背景材料,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接受采访。

  (二)当面接受媒体采访的,由省局办公室商相关处室提出接受采访人员名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确定接受采访的部门或人员不得推诿,并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新闻口径回答媒体。

  (三)媒体对重要、敏感工作提出的采访申请,由相关处室报请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供新闻口径和背景材料,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受采访或答复媒体。

  (四)处室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不接受采访的,应提出不接受采访的答复口径和理由,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向媒体解释说明。

  (五)境外媒体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采访,经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局办公室商有关处室,统一协调安排。

  (六)省局直属单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宣传报道,若涉及敏感、重大事项、舆情关注焦点的,需及时向省局办公室请示报备。

  

  第六章 局属宣传载体

  第二十三条 局属宣传载体指省局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安徽市场监管》等。省局办公室加强对局属宣传载体的管理,把握舆论导向,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新闻宣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对发表的重要文章、局领导讲话、领导访谈等重要工作信息审核把关。省局信息中心配合省局办公室及时做好重要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二十五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网站相关新闻栏目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局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日常维护由省局信息中心专人负责,省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对接协调《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质量报》《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安徽市场监管》的重要新闻发布工作,《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食品安全报》等媒体上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接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的新闻宣传培训工作,提升新闻素养,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 省局机关处室(局、中心)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通过媒体发布新闻,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包括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资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闻宣传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 省局对在市场监管新闻宣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处室、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

  2.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布审批单

  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采访受理单

  

  

  

  

  

  

  

  

  

  

  

  

  

  

  

  

  附件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市场监管重大活动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设新闻发言人和发言人助理各1名,新闻发言人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发言人助理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省局新闻发言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熟悉省局业务工作,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新闻宣传专业知识。

  第四条新闻发言人应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可向省局主要领导建议开展信息发布活动的时机、内容、形式和人选。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受省局主要领导委托,代表省局就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工作部署、活动和重大事件等,对外发布新闻或消息。

  第六条省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省局新闻发布会;

  (二)负责省局对外发布新闻或发表声明、口径等重要信息;

  (三)代表省局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四)指导、协调省局新闻发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审定或审核省局新闻发布工作方案、相关新闻发布稿件和答问口径等。

  第七条为保障省局重要信息定期有序发布,应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布审批单

  

  

  附件3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新闻采访受理单

  

  年 月 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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