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08 来源: 作者:

  1、问:《通知》是依据什么制定的?

  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2、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布局是怎样的?

  答:按照《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经相关调整,全市将形成“1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10座左右充装站、200座左右供应站”的液化气供应模式。我市城六区和通州区不再建设充装站。其他各区可通过新建或升级改造现有充装站,在区内最多保留1座充装站,鼓励相邻区共建、共用。

  3、问:什么情况下,才能核发、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答:气瓶充装站应满足《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且已纳入区政府确定保留的充装站点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手续,土地规划用途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来源方式应为划拨、出让等;单个充装站储罐总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具备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具有充装联锁控制功能)。 

  4、问:核发、换发液化气气瓶充装站经营许可证时,会重点审查哪些事项?

  答: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时,会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1)对于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提供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城市管理部门新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4年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燃气经营许可证》保持一致);

  (2)对于2020年4月1日后新建成投运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须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和其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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