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和衔接情况
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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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要求,我省取消权责事项1项,即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原实施部门为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现将有关落实、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公布如下:
我局先后通过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112号)予以部署、衔接和落实,相关文件详见附件。
1.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doc
1.关于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99号)附件.doc
2.关于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8〕1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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