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知识18: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时间:2022-11-15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基本案情
2021年,我局对当事人殷某某采购的豇豆、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调查,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共77.20元。
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辣椒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得、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定期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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