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责
时间:2024-01-19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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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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