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况
时间:2024-01-26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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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3.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5.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6.争议双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已结案,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7.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8.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9.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10.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1.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的。
1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13.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诉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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