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
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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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0日。反馈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0771-5829775(传真),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26日
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入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外省进入广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通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广西的,应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从本通告的指定通道运入,并接受在本通道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后方可进入。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详见附件1,签章样板见附件2。
二、在指定通道发现违法违规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凡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规接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接收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今后本自治区若调整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或指定通道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3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运入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2.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样板
附件1 运入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附件2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样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 专用章样式(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年月日 监督专用签章
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0771-5829775(传真),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dwfy321@126.com。
附件: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26日
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入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外省进入广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通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广西的,应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从本通告的指定通道运入,并接受在本通道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及信息登记追溯等,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后方可进入。运入生猪及生猪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详见附件1,签章样板见附件2。
二、在指定通道发现违法违规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凡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运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违规接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接收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今后本自治区若调整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种类或指定通道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3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1.运入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2.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样板
附件1 运入广西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单
附件2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样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 专用章样式(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年月日 监督专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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