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鉴定费用由谁出?
时间:2024-01-19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
所需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检测、鉴定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该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该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以上内容由食品安全调研员整理发布)
食安内参【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招聘食品安全调研员,关注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维权,行业促进,欢迎您加入010-57744787、010-57469288。
上一篇: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材料都需要哪些?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材料都需要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