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要想信访有结果,这6件事千万别做!
时间:2024-01-15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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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公民反映情况,请求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阻止正常的信访行为。但信访也被不少人视为救命稻草,所以在反映问题时,难免情绪激动。
可在信访过程中,如果有以下6种情况,那就真从有理变无理了,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下列行为千万不要做: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情绪激动是可以理解的,但一旦触碰法律,不仅自己的信访难度增加,还很有可能要承受牢狱之灾,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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