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工作要每年考核 提高维权力度!
时间:2024-01-26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信访是百姓维护权益、反映情况的渠道,同时也是国家了解民情、维护民利的重要途径。但在工作中总有个别人为了不多事而不作为、乱作为,这种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信访工作的整体公信力。
针对这种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除了当时会被处罚,在后续的工作中也要为自己的懒政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而且考核结果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也就是说如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自己的上层领导也会被拖累。
对于那些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当然,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这种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才能加强领导对下面工作人员的管理,从上到下的拔除信访工作中的懒政思想。
关注小政,更多法律知识等您了解。
食品安全【全国食品安全法制调研中心】招募食安调研员,关注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维权,行业促进,欢迎您加入010-57744787、010-57469288。
上一篇:《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中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工作中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