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程序

时间:2024-02-28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国家信访局对群众来访事项应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2.对涉及省级及以下机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引导来访人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反映涉诉问题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已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且在请求复查、复核期限内,来访人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复核意见不服,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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