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访局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时间:2024-02-29 来源:食品安全内参编辑部 作者:

海南省信访局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4)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发生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到省的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7)对进京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人员,未按照规定落实劝返、化解、稳定工作,造成信访群众滞留、倒流和重复上访的。

(8)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的。

(9)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0)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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