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时间:2019-12-23 来源: 作者: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2015】2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国 质检法函【2015】50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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